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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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7月18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復據本院於97年10月7日裁定自97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茲本案起訴暨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均據被告甲○○坦承不諱,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已審結。被告起訴部分暨追加起訴部分之犯行,為本院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其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又本院已於97年
12月12日當庭宣示本裁定,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