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81號
法定代理人 邱淑真
被 告 尹碧蘭
尤淑娟
尤博文
尤博雄
尤銘宏
江錦城
吳艾澐
李阿玉
沈國皓
汪昇展
林 范月玉
林章炭
邱 張秋女
洪燕鵲
涂有財
莊淑華
廖其璁
廖鳳蘭
鄭正忠
魏木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萬零95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萬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