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81號
法定代理人  邱淑真
被   告  尹碧蘭
       尤淑娟
       尤博文
       尤博雄
       尤銘宏
       江錦城
       吳艾澐
       李阿玉
       沈國皓
       汪昇展
      林 范月玉
      林章炭
      邱 張秋女
       洪燕鵲
       涂有財
       莊淑華
       廖其璁
       廖鳳蘭
       鄭正忠
       魏木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萬零95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萬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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