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7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玉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玉寶自民國107年9月14日9時許起至同日11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路某處工地,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安全,仍於同日17時許,騎乘牌照號碼MED-973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與十甲東路交岔路口右轉時,因未開啟方向燈○○○區○○○路○○○號前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乃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7時5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邱玉寶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邱玉寶業於108年1月22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