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專訴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原告喬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乙臻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以「隱藏絞合式鋼板之固定座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7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51399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2
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3年8月27日以(103)智專三
(三)06020字第103211925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3、7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2、4至6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就前揭審定書中有關「請求項2、
4至6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3年12月17日經訴字第1030612877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啟謀
法官熊誦梅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