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916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916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嘉榮

住○○市○○區○○街000號00弄00號0樓

被告 張隆貴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A02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3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後附件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286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聲請書)之記載內容,並更正記載如下:

 ㈠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記載之「嶽壯企業限公司」,應更正為:「嶽壯企業有限公司」。

 ㈡聲請書附表1編號5「出口報單檢附統一發票記載金額(新臺幣)」欄記載之「104萬1,509元」,應更正為:「104萬7,507元」。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查,被告A02、A03之行為後,刑法第255條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惟該次修正僅係將該條文所定罰金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調整換算後之金額,予以明定,修正前、後之法定刑並無不同,故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合先敘明。

 ㈡按所謂會計憑證,有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之分。前者係證明事項之經過,而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包括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後者係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之原始憑證,按照事項內容加以分類,並確定會計分錄後所填製之憑證,包括收入憑證、支出憑證、轉帳憑證,此觀商業會計法第15條至17條規定甚明。而統一發票係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法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至於國際貿易之商業發票(Invoice),除係辦理進出口報關不可缺少之文件外,亦是買賣雙方收付貨款及記帳之根據,均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是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A02、A0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按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本含有詐欺性質,為同法詐欺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自不再論以詐欺罪責,此有最高法院58年度台非字第30號、54年度台上字第19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再刑法第2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被告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故被告A02、A03之行為僅論以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罪,即為已足,並無再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之餘地,亦無庸再另論詐欺取財罪,附此併敘。 

 ㈢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A02、A03均自108年10月間許至110年9月間某日止之期間,陸續進口大陸地區製造生產之貨物後,明知各該貨物之加工程度不符實質轉型要件標準,仍於聲請書附表1編號1至13所示時間,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又在各該貨物外箱上虛偽標記「MADEINTAIWAN」字樣後,辦理出口報關手續,欲將貨物販賣至國外,其等所為乃係出於同一目的,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再被告A02、A03以開立如聲請書附表1編號1至13所示不實發票,並於附表2編號1至9所示貨物外箱上虛偽標示「MADEINTAIWAN」字樣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再被告A02、A03就本案所犯之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茲審酌被告A02、A03均明知如聲請書附表2編號1至11所示貨物為大陸地區進口之貨物,並未在臺灣地區加工或在臺灣地區加工部分並未達到可認定為臺灣製造或生產之程度,竟以上開公司名義開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復於如聲請書附表2編號1至9所示物品外箱上黏貼虛偽標記「MADEINTAIWAN」字樣,欲對外出口販售,足以生損害於不特定之消費者,行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2人犯後均自白坦承犯行之態度尚佳,兼衡本案虛偽標示之上開物品因不符標準,於出口前旋遭查獲,對經濟秩序造成之危害程度尚非鉅大,再考量被告A02、A03各自有刑事科刑紀錄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被告A02係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勉持,與被告A03係高商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及其2人犯後均有悔意等一切情狀【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286號卷,下稱:偵卷,第15頁、第97頁】,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示懲儆,併啟被告勿欺心,勿貪冒於財,勿以偽雜真,勿欺罔消費者,夫心起於惡,惡雖未為,而禍已隨之;或心起於善,善雖未為,而福已隨之,一動一靜,自我良心鑒察,不爽毫髮。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宜誠信交易而善思惟行之,勿再犯。

三、本件不併予諭知宣告沒收追徵之理由如下:

 ㈠查,被告A02雖為嶽壯公司、齊快公司之實際負責人,A03則為欣發企業社、啟超工業社之實際負責人【見偵卷第17頁、第98頁】,惟如後聲請書附表2編號1至9所示貨物之進出口,均係以上揭各該公司名義辦理出口,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該等貨物為被告2人個人所有,又海關查獲後,該等貨物均已註銷放行,並未出口進行販賣【見偵卷第101頁】,難認被告2人有何因本案犯罪獲得不法利益。再聲請書附表2編號10至11之報關貨物,於110年8月25日、9月30日進口時,業經臺中關、高雄關查獲有以車縫方式標示臺灣公司名稱及地址,整批退運出口,有各該進口報關單在卷可憑【見偵卷第307頁、第311至316頁】,自無從於被告2人所犯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

 ㈡至於聲請書附表1編號1至13所示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均已交付各海關承辦人員行使,或由各該公司留存之,而非被告2人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王亞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姬廣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286號

  被   告 A02

        A03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係盤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盤陽公司)、承炬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承炬公司)、秦楷有限公司(下稱秦楷公司)、齊快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齊快公司)、杬力龍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杬力龍公司)及嶽壯企業限公司(下稱嶽壯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A03係盈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盈發公司)負責人,亦為欣發貿易企業社(下稱欣發企業社)及啟超工業社實際負責人。A02、A03雖知自己擔任名義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之公司所進口、出口或經手如附表1及附表2之貨物均為大陸地區製造生產,為混充為臺灣生產製造而基於虛偽標記原產國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個別犯意或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10月至110年9月間,先自大陸地區進口貨物,並未在臺灣地區加工或在臺灣地區加工部分並未達到可認定為臺灣製造或生產之程度,以附表1公司名義開立附表1所示不實內容之加工費發票,復於附表2所示時間並以附表2所示出口報單號碼,向附表2所示海關申報出口。經海關查驗後發現附表2所示貨物原產地均為大陸地區,附表2所示公司係以附表2所示方式虛偽標示產地為台灣而涉及產地標示不實情事。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A03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一)附表1所示發票影本、(二)附表2所示之進/出口報單影本、(三)關務署基隆關關員發現申報不符案件通報單【(108)機巡通字第3064號、(108)機巡通字第3065號】、(四)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9年2月15日基普業二字第1091003761號函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9年4月8日貿服字第1090101562號函等資料足資佐證,足認被告2人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虛偽標記商品原產國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屬於一行為觸犯複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重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處。被告2人於附表1之1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餘附表及項次為被告2人各自行為)。被告2人於密接時間多次將大陸地區進口貨物以虛偽標示、冠以加工外觀並佐以不實商業憑證發票之方式反覆為之,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接續施行,宜以概括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被告2人犯後坦承錯誤,態度良好,俱見悔意,請併予審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7  日

             檢 察 官 王亞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逸衡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1:

編號

開立發票公司

(登記或實際負責人)

開立日期

出口報單檢附統一發票號碼

出口報單檢附統一發票記載金額(新臺幣)

買受人

備註

1

盤陽公司

(A02)

109年1月5日

XE00000000

27萬7,200元

嶽壯公司

(A02)

附表2中編號1至3出口報單檢附之發票

2

承炬公司

(A02)

109年1月20日

XE00000000

79萬7,580元

嶽壯公司

(A02)

3

盈發公司

(A03)

109年2月3日

XE00000000

8萬4,000元

嶽壯公司

(A02)

4

盈發公司

(A03)

108年11月8日

VH00000000

217萬4,172元

欣發企業社

(A03)

附表2中編號4至7出口報單檢附之發票

5

盈發公司

(A03)

108年11月5日

VH00000000

104萬1,509元

欣發企業社

(A03)

6

盈發公司

(A03)

108年11月6日

VH00000000

410萬1,798元

欣發企業社

(A03)

7

盈發公司

(A03)

108年11月6日

VH00000000

355萬8,135元

欣發企業社

(A03)

8

盈發公司

(A03)

108年12月2日

VH00000000

81萬8,370元

啟超企業社

(A03)

附表2中編號8出口報單檢附之發票

9

欣發企業社

(A03)

108年12月17日

VH00000000

112萬1,967元

啟超企業社

(A03)

10

盈發公司

(A03)

108年12月25日

VH00000000

23萬5,200元

啟超企業社

(A03)

11

嶽壯公司

(A02)

110年1月4日

JC00000000

9萬5,130元

齊快公司

(A02)

附表2中編號9出口報單檢附之發票

12

杬力龍公司

(A02)

110年1月11日

JC00000000

4萬4,100元

齊快公司

(A02)

13

杬力龍公司

(A02)

110年1月22日

JC00000000

5萬2,500元

齊快公司

(A02)

附表2:

編號

進口日期

進口公司

進口貨物

進口單號

出口日期

出口公司

出口貨物

出口單號

標示產地

不實方式

查獲海關

1

108年10月29日

奇岩公司

K/DFURNITURE

DA/08/215/F1514

109年2月4日

嶽壯公司

(A02)

KITCHEN

CABINET

WOODEN

CABINETDOORPANEL

BE/09/111/

7Z002

無加工事實,且於外箱黏貼「MADEINTAWIAN」標記

高雄關

2

108年11月7日

奇岩公司

K/DFURNITURE

DA/08/215/F1563

109年2月4日

嶽壯公司

(A02)

KITCHEN

CABINET

WOODEN

CABINETDOORPANEL

BE/09/111/

7Z003

無加工事實,且於外箱黏貼「MADEINTAWIAN」標記

高雄關

3

108年11月20日

盤陽公司

(A02)

KITCHEN

CABINET

DOORBOARD

BE/08/286/P6551

109年2月4日

嶽壯公司

(A02)

KITCHEN

CABINET

WOODEN

CABINETDOORPANEL

BE/09/111/

7Z004

無加工事實,且於外箱黏貼「MADEINTAWIAN」標記

高雄關

4

108年11月1日

盈發公司

(A03)

kitchencabinet

DA/08/126/H1469

108年11月21日

欣發

企業社

(A03)

kitchen

cabinet

AT/BC/08/126/V0208

進出口件數、型號、規格均相符,且於外箱黏貼「MADEINTAWIAN」標記

基隆關

5

108年11月4日

盈發公司

(A03)

kitchencabinet

DA/08/156/G2579

108年11月21日

欣發

企業社

(A03)

kitchen

cabinet

AT/BC/08/126/V0211

進出口件數、型號、規格均相符,且於外箱黏貼「MADEINTAWIAN」標記

基隆關

6

108年11月4日

盈發公司

(A03)

kitchencabinet

DA/08/156/G2581

108年11月22日

欣發

企業社

(A03)

kitchen

cabinet

AT/BC/08/126/V0229

進出口件數、型號、規格均相符,且於外箱黏貼「MADEINTAWIAN」標記

基隆關

7

108年11月12日

盈發公司

(A03)

kitchencabinet

DA/08/126/H1546

108年11月21日

欣發

企業社

(A03)

kitchen

cabinet

AT/BC/08/516/F5724

進出口件數、型號、規格均相符,且於外箱黏貼「MADEINTAWIAN」標記

基隆關

8

108年12月9日

欣發企業社

(A03)

CABINETS

PART

ROTATIONRACK

DA/08/180/YC060

108年12月27日

啟超

工業社

(A03)

K/D

FURNITURE

ROTATION

SHELF

AA/BC/08/046/Q0001

進出口裝櫃明細相符,且外箱黏貼「MADEINTAWIAN」標記

基隆關

9

110年1月14日

盤陽公司

(A02)

ARTOFBEDDING

AW/10/468/J0011

110年1月26日

齊快公司

(A02)

MATTRESSES

【BEDCOUCH】

AT/BE/10/001/E120

進出口型號、數量相近,且於外箱黏貼「MADEINTAWIAN」標記

基隆關

AT/BE/10/001/E126

10

110年8月25日

盤陽公司

(A02)

MATTRESSES

DA/10/223/I1512

進口時查獲有以車縫方式標示臺灣公司名稱及地址,整批退運出口

臺中關

11

110年9月30日

秦楷公司

(A02)

MATTRESSES

BC/10/294/A3282

進口時查獲有以車縫方式標示臺灣公司名稱及地址,整批退運出口

高雄關

BC/10/294/A3283

BC/10/294/A328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