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庚○○被上訴人壬○○訴訟代理人 陳正磊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上訴事件,因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寅○○、丑○○、丙○○、乙○○、辛○○、甲○○○、丁○○、戊○○、子○○、己○○、癸○○、 洪張桂花 為上訴人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法官徐璧湖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