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防治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防治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違反保護令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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