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坤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99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 任天堂 遊戲卡匣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900號被告陳坤堂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1月29日)期滿。扣案之遊戲卡匣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1月29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990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8年11月28日期滿一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扣案之仿冒任天堂遊戲卡匣1個,確屬侵害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商標權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事告訴狀、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鑑定意見書(含扣案遊戲卡匣涉嫌侵害任天堂公司著作權、商權之例示表、一覽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查詢結果)、統一發票、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露天拍賣會員資料列印、通聯調閱查詢單、扣案物品照片等在卷足證,故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沈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