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 王詩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錦源温明浪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筱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