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74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7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方靖傑
被   告  蔡秀玟
被   告  方山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壹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方靖傑於民國96-100就學期間,邀同被告蔡
秀玟、方山林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學生就學貸款」共9筆,計新臺幣(下同)281,134元,約定
如主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清償債務時,由保證人負連帶清償之
責,被告方靖傑未按期清償,依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
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被告蔡秀玟、方山林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爰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暨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
院審酌,經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謝淳有
附表:
┌──┬────┬───────┬───┬────────┬───┐
│編號│欠款金額│利息│年利率│違約金│年利率│
││(新臺幣│││││
││)│││││
├──┼────┼───────┼───┼────────┼───┤
│一、│21,330元│自108年1月1日│1.15%│自108年2月1日起│0.115%│
│││起至108年7月25││至108年7月25日止││
│││日止││││
││├───────┼───┼────────┼───┤
│││自108年7月26日│4.16%│自108年7月26日起│0.416%│
│││起至清償日止││至108年7月31日止││
││││├────────┼───┤
│││││自108年8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二、│21,358元│自108年1月1日│1.15%│自108年2月1日起│0.115%│
│││起至108年7月25││至108年7月25日止││
│││日止││││
││├───────┼───┼────────┼───┤
│││自108年7月26日│4.16%│自108年7月26日起│0.416%│
│││起至清償日止││至108年7月31日止││
││││├────────┼───┤
│││││自108年8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三、│21,359元│自108年1月1日│1.15%│自108年2月1日起│0.115%│
│││起至108年7月25││至108年7月25日止││
│││日止││││
││├───────┼───┼────────┼───┤
│││自108年7月26日│4.16%│自108年7月26日起│0.416%│
│││起至清償日止││至108年7月31日止││
││││├────────┼───┤
│││││自108年8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四、│21,368元│自108年1月1日│1.15%│自108年2月1日起│0.115%│
│││起至108年7月25││至108年7月25日止││
│││日止││││
││├───────┼───┼────────┼───┤
│││自108年7月26日│4.16%│自108年7月26日起│0.416%│
│││起至清償日止││至108年7月31日止││
││││├────────┼───┤
│││││自108年8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五、│21,363元│自108年1月1日│1.15%│自108年2月1日起│0.115%│
│││起至108年7月25││至108年7月25日止││
│││日止││││
││├───────┼───┼────────┼───┤
│││自108年7月26日│4.16%│自108年7月26日起│0.416%│
│││起至清償日止││至108年7月31日止││
││││├────────┼───┤
│││││自108年8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六、│21,330元│自108年1月1日│1.15%│自108年2月1日起│0.115%│
│││起至108年7月25││至108年7月25日止││
│││日止││││
││├───────┼───┼────────┼───┤
│││自108年7月26日│4.16%│自108年7月26日起│0.416%│
│││起至清償日止││至108年7月31日止││
││││├────────┼───┤
│││││自108年8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