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27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皇品小客實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