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78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靖絜
被 告 蔣仁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依卷附被告個人基本資查詢結果所載,被告已於民國99年7
月7日遷出國外,且其戶籍於民國96年8月13日設在桃園縣
○○鄉○○○街○○號3樓之4,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及第2項之規定,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視為其住所,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