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調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廖伯昌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新北市樹林區山佳觀音廟間排除侵害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設立登記資料,
及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確實住居所並檢附被告法定代理人
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被告欄僅記載「新北市樹林區山佳
觀音廟」及地址,未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亦未提
出被告設立登記等相關資料以資佐證,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
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
,應予補正。為此,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
正被告之設立登記資料,及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確實
住居所並檢附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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