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小字第16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民國98年6月30前,補正完整之起訴狀繕本(含附件)
,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第119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含附件之完整起訴狀繕本,將致妨
礙被告答辯權利之行使,爰定期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