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135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複代理人 藍湯瑋 被告 黃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51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被告駕駛ASN-1508號自小客車於民國107年3月10日14時45分許行經苗栗縣銅鑼鄉119線與雙峰路口,因駕駛不慎撞損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 邱喬偉 所有之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受損,原告請求之修復費用明細為:工資:新台幣(下同)2,500元、烤漆:14,000元、折舊後零件:151元,合計16,651元(計算方式:2,50
0+14,000+151=16,651元),並提出臺灣產物保險有限公司任意險理賠計算書、臺灣產物保險有限公司汽機車保險理賠申請書、ATJ-0628行照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估價單、車損照片及發票等影本在卷為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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