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泰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龍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85,0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