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簡字第1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訴訟代理人  鄧琬蓉
被   告  葉龍 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慧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110年3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5,972元,及自110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5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公司設於屏東縣○○鄉○○村○○路○○號之用電(
電號:00000000000)積欠原告109年8月至12月如文所示金額電
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
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供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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