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67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一、債務人林俊寬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徐明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001
128,240元
95年7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29,081元
95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