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張秀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藜恩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
玖萬貳仟玖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之金額後,原告尚應補繳參仟參佰元之裁判費。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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