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政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政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政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2127號、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44號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明威附表:受刑人蔡政哲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起訴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備註││號│││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5年5月31日│最高法院│105年8月18日││││第一│刑9月│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105年度│││││級毒││104年度毒偵│分院105││臺上字第│││││品罪││字第5326號│年度上訴││2127號││││││││字第308││││││││├──────┤號│││││││││104年9月24日││││││││││上午8時許││││││├─┼──┼───┼──────┼────┼──────┼────┼──────┼─────┤│2│轉讓│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5年10月19│同左│105年11月8││││第一│刑1年2│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日││日││││級毒│月│105年度偵字│分院105│││││││品罪││第2638號│年度上訴││││││││││字第644││││││││├──────┤號│││││││││104年9月24日││││││││││上午8時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