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27號原告何獎被告 楊育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何獎訴請被告楊育承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告楊育承因竊盜、贓物等案件,在本院審理時,經原告何獎對之與共犯 王應漢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2人賠償損害在案。
二、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茲查,被告楊育承前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完畢,並定期宣判,而就其有關之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是依上揭規定,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原告訴請共同被告王應漢賠償損害部分,因共同被告王應漢尚未到案接受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應俟其刑事審理程序終結時一併判決,故尚不能一併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