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65號原告 施韻綸 被告天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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