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黃麗陵 即 鍾文俊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鍾文俊之繼承人,遺失繼承鍾文俊所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7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9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2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翰章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91-ND-0000000-011000002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91-ND-0000000-011000003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91-NX-0000000-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