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01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電信總局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對於本院92年度裁字第1371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其訴訟標的為申請延退事件,而非退休事件等語。經核本院將其案由歸類為退休事件,乃因其向其所屬機關申請延後退休事宜,否准,應屆齡退休而提起行政訴訟,並無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又本院92年度裁字第1371號裁定係以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並無法定之裁判更正事由,再者,本院86判年度判字第2140號判決乃對於聲請人起訴之事實及爭執之訴訟標的為裁判。綜上所述,本院92年度裁字第1371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裁判更正事由,本件聲請裁定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黃璽君法官劉鑫楨法官吳明鴻法官梁松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盛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