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債權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良昌 債務人陳克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四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三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