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埔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起附帶民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曾明雪 被告 林玉雲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埔簡字第189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張家豪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