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489號
原   告  施信丞
被   告  廖婉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二、因婚姻無效、
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為家事事
件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乃係依兩造間之離婚協議書約定,而主張被告有違
反離婚協議約定致生之損害賠償事件,自屬於家事事件法第
3條所規定之丙類事件,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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