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9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9272號債權人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法定代理人 陳純敬 債務人 陳榮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參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