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
原告嘉義縣大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芎南 被告謝萼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七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六十五萬元,約定於八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清償,詎屆期不為清償,除獲至七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分迄未清償,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如數返還。
三、證據:提出借據、帳目明細影本各二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現無力償還,待將土地賣掉後再還。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帳目明細影本各二份為證,核屬相符,並為被告所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五十八萬二千九百五十五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B書記官李宏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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