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543號
原 告 郭碧堯
被 告 江翊萱
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其於民國94年12月間因經常前往被告上班的「美人窩酒店」
而結識被告並偶有往來。嗣原告邀同被告參加原告友人賴順
源之聚餐,席間被告向原告訴苦略稱:伊已與前夫離異,帶
著一個女兒生活,經濟狀況不佳,生活很辛苦云云,原告因
而對被告心生憐愛之情,言語間多次表達關切之意,雙方進
而密切往來。被告即屢以生活所需為藉口,向原告索借金錢
或高價奢侈品,前後長達數年,總金額高達數百萬元之鉅。
嗣於102年間,原告偶然間由被告之前弟媳 松竫璇 (原姓名
為 松麗珠 )口中獲悉,被告向原告索借金錢之各種名目多係
虛構,乃對被告、其前夫 蕭葆青 、其妹 江翎薰 及其父 江金裁
等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
度偵字第7893號受理偵辦。
(二)上開刑事案件雖經檢察官以告訴人即原告用於交付款項細節
部分舉證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然被告於該刑事偵查程序
中,亦承認有受領之款項全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00元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第5頁載有:「…提出支票影本6張(其
中4紙發票人為 林俊利 ,付款人均為三信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發票日分別為98年10月30日、10月31日、99年12月31日、
100年1月15日,面額分別為26,000元、50,000元、20,000
元、25,000元;其中2紙發票人為原告,付款人均為花蓮第
二信用合作社,發票日分別為99年10月31日、100年4月30日
,面額分別為20,000元、30,000元)及匯款單影本3張(原
告於101年4月24日匯款50,000元予江翎薰、101年5月25日、
5月28日分別匯款13,000元、10,000元予江金裁),上開金
額合計為244,000元(計算式:26000+50000+20000+2000
0+25000+30000+50000+10000+13000=244000,下稱系
爭款項)。經原告於101年7月2日以台中路郵局第161號存證
信函,向被告催討系爭款項,惟被告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清償,又倘鈞院認兩造間並非消
費借貸契約,則被告受領系爭款項並無正當權源,原告亦無
使其無償受領該款項之意思,則被告受領系爭款項係無法律
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被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244,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系爭款項係原告贈與被告,兩造間並非借貸關係。原告於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5183號妨害婚姻案件
101年9月19日偵查庭證稱:(問:第一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的時間、地點為何?)就是跟最後一次一樣的地點,在松竹
路與軍功路的汽車旅館,時間是在97年5、6月間、(問:是
否記得其他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台中市○里
區○○路○○○巷○○號12樓,那是我拍得的法拍屋,我印象深
刻,我整理好房子後有跟被告發生性行為,時間是99年農曆
過年前,99年1月間還有在台中市○○區○○○街某大樓,
也是我標的法拍屋,發生性行為的時間是在97年9月、10月
間,還有我們最常發生性行為的地方,是在精武路及進化路
口的義大利汽車旅館,幾乎從97年到現在都是在這裡發生性
行為的,時間因為次數太多次了我不記得了。101年9月12
日偵查庭時證稱:(問:你說95年6月一直到100年8月,每
月支付被告二至三萬元不等的現金,是否有證據?)是現金
交給被告,沒有證據、(問:你說95年8月開始,被告說要
租房子要押金及租金,你每月支付被告5,000元,是否有證
據可提出?)是現金交給被告,沒有證據、(問:你說96年
間,被告說要付他及他女兒的健保費,前後交付被告11萬元
,是否有證據可提出?)沒有,也是現金交給被告、(問:
你說97年間,被告說要去學美髮,你有交付被告19,000元現
金付學費,是否有證據可提出?)沒有,也是現金交給被告
、(問:你說98年間,被告說要去學開車,你有交付被告
12,000元現金及他父眼睛要開刀,你付2萬元,是否有證據
可提出?)沒有,也是現金交給被告、(問:你與被告是否
曾經是男女朋友?)是喝酒認識的,97年成為男女朋友,一
直到101年5月1日勞動節,在交往期間我有跟被告有發生性
行為。於102年3月13日偵查庭時證稱:(問:請你詳述101
年5月1日與被告發生通姦的事實為何?)當天我開6514-WK
的休旅車前往臺中市○○○路的親家大樓樓下等他,時間是
中午11時許,接到被告後,我們就先到崧悅汽車旅館對面的
水舞饌去吃飯,吃完飯是下午1時30分,我就說我換肝住院
很久沒有跟你在一起,就是沒有發生性行為的意思,被告就
說他一直在等我,很久沒有發生性行為了,也有問我身體是
否有好一點,我就問他要不要到對面之崧悅汽車旅館,被告
就說好,我就開車載被告直接進到崧悅戚車旅館內,那一間
崧悅汽車旅館休息好像是三小時一次,車子停車庫後,我們
就上樓,發生性交行為,然後離開。(提示支票及匯款明細
問:你曾經在98年10月30日、31日、99年10月30日、12月31
日、100年1月15日、4月30日開立支票給被告,用途為何?
)有的,是她父親賭輸要還錢,一些是臨時要跟我拿的,我
記得有一張5萬元一開始她跟我要,我不同意,後來她姐姐
又來說情,我才開給被告她說是要代支付保費的、(問:在
上開開立支票時間,是否有跟被告發生性行為?)有,但是
我真的不記得實際的時間,我只能說每個星期都有。核與被
告於101年10月17日偵查庭稱:(問:你與原告是男女朋友
?)不是,他是我的客人,我是酒店上班小姐、(問:原告
稱從97年開始至101年5月1日有跟你陸續發生性行為?)沒
有、(問:你曾經跟原告去過他法拍屋的房子?)有,當時
是原告買我出場,我跟他到工地看等語。
(二)另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偵字第7893號不起訴處分書略
以:足見告訴人郭碧堯與被告 江栩萱 之間,已有多年男女關
係,且依上開資金往來資料所示,告訴人復確實供給為數不
少之金錢予被告江栩萱,告訴人於偵查庭亦陳稱:江栩萱有
跟伊拿錢,他父親車禍,做牙齒、女兒的補習費等支出,都
是由伊支付等語,可見兩人交往親密程度匪淺,彼此感清關
係自較通常朋友關係緊密,而此情形下因而有財物之餽贈、
金錢之支助等之往來,原屬常有之事,是本案告訴人所指稱
所交付之金錢及財務,縱係屬實,無非係告訴人於此種關係
下交付被告 江翔萱 ,核其性質實與贈與無異,否則,依告訴
人本身經商之社會經驗,輜銖必較,告訴人早能查悉發現。
(三)再原告與被告所涉之妨害家庭案件,亦經鈞院102年易字第
3075號判決,認被告於94年間認識原告,被告明知原告係告
訴人 尤素青 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與有配偶之人相
姦之犯意,1.於97年5、6月間某日下午2時許,在台中市○
○區○○路0段000號「松悅汽車旅館」內,與原告相姦而為
性交行為乙次。2。於97年5、6月間某日,在台中市○○區
○○路0段00○00號「天星大飯店」內,與原告相姦而為性
交行為乙次。3.於99年1月間之某日,在台中市○里區○○
路○○○巷內某大樓12樓房屋內,與原告相姦而為性交行為乙
次。4.於97年5、6月間某日,在台中市○區○○路與精武路
口之「意大利汽車旅館」內,與原告相姦而為性交行為乙次
。5.於99年9、10月間,在台中市○○區○○○街某大樓12
樓房屋內,與原告相姦而為性交行為乙次。6.於101年5月1
日中午12時,在台中市○○區○○路○段000號「崧悅汽車
旅館」內,與原告相姦而為性交行為乙次。而認被告涉有刑
法之妨害家庭罪嫌,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
六月,原告則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四月。是依
上情,被告固不否認有收受原告所交付之前揭支票及匯款共
計244,000元,惟依兩造所述之上揭各項證詞所示,及經驗
法則及常理,原告當然會無條件交付被告所需之金錢、財物
,是本件應為贈與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收受原告所交付之上開支票及匯款共計244,00
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
字第7893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且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復
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系爭借款或不當得利,被告否認兩造有
消費借貸關係,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
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
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
第1項定有明文,是原告主張兩造間就上開各筆款項有金錢
借貸關係存在,依民事訴訟法277條規定,自應就其發生所
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
舉證之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
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又借用人向
貸與人所述借用金錢之緣由,是否屬實,借用人就其所借得
之金錢作何用途,均與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無關。最高法院
81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判決意旨、21年上字第114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照。又蔣00雖能證明電匯1,370萬元入楊00之
帳戶,但無法立證證明兩造就該1,370萬元有借貸之意思表
示互相一致,其依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楊00返還借款
200萬元,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183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一節,自
應由原告就兩造間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
證之責。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虛構生活所需為藉口,向原告
索借金錢而詐欺系爭款項,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7893號不起訴處分在案,依原告所提
與訴外人松麗珠對話錄音譯文內容所示,對話內容多談及第
三人之事,無從特定討論對象為被告,或多表示不清楚、嗯
等語,語意不明,難認與原告主張之系爭款項有何關連,復
無證據證明訴外人松麗珠見聞被告收受原告所交付之上開支
票及匯款之事實,上開錄音譯文尚難佐證兩造間存有消費借
貸法律關係之事實,此外,復未據原告就其主張交付系爭款
項之緣由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難認兩造間就上開支票、
匯款等款項有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互相一致。
(三)原告主張兩造間倘非借貸關係,則被告受有系爭款項利益係
無法律上原因,應返還不當得利予原告,被告抗辯系爭款項
係出於贈與。按不當得利所稱之「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
欠缺給付目的而言。如給付係為一定目的而對他人之財產有
所增益,此種給付目的通常係基於當事人間之合意,在客觀
上即為給付行為之原因。是當事人間之給付若本於其等間之
合意而為之,即難謂其給付為無法律上之原因。主張不當得
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
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
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
法律上之原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
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給付之目
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
1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自承其於94年12月間因經常
前往被告上班的「美人窩酒店」而結識被告並與其往來,並
於前開偵查案件中偵訊時自承:「(問:第一次與被告發生
性行為的時間、地點為何?)就是跟最後一次一樣的地點,
在松竹路與軍功路的汽車旅館,時間是在97年5、6月間、(
問:是否記得其他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台中
市○里區○○路○○○巷○○號12樓,那是我拍得的法拍屋,我
印象深刻,我整理好房子後有跟被告發生性行為,時間是99
年農曆過年前,99年1月間還有在台中市○○區○○○街某
大樓,也是我標的法拍屋,發生性行為的時間是在97年9月
、10月間,還有我們最常發生性行為的地方,是在精武路及
進化路口的義大利汽車旅館,幾乎從97年到現在都是在這裡
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因為次數太多次了我不記得了。」(見
他字第5183號卷第12頁)、「(問:你與被告是否曾經是男
女朋友?)是喝酒認識的,97年成為男女朋友,一直到101
年5月1日勞動節,在交往期間我有跟被告有發生性行為」(
見他字第4743號卷第30-31頁)、「(問:請你詳述101年5
月1日與被告發生通姦的事實為何?)當天我開6514-WK的休
旅車前往臺中市○○○路的親家大樓樓下等他,時間是中午
11時許,接到被告後,我們就先到崧悅汽車旅館對面的水舞
饌去吃飯,吃完飯是下午1時30分,我就說我換肝住院很久
沒有跟你在一起,就是沒有發生性行為的意思,被告就說他
一直在等我,很久沒有發生性行為了,也有問我身體是否有
好一點,我就問他要不要到對面之崧悅汽車旅館,被告就說
好,我就開車載被告直接進到崧悅戚車旅館內,那一間崧悅
汽車旅館休息好像是三小時一次,車子停車庫後,我們就上
樓,我就開始跟被告脫衣服,發生性交行為。...(問:在
上開開立支票時間,是否有跟被告發生性行為?)有,但是
我真的不記得實際的時間,我只能說每個星期都有」(見他
字第4743號卷第94頁),被告亦不爭執兩造交往期間有多次
發生性行為之事實,足見兩造間已有多年男女關係,兩人交
往親密程度匪淺,彼此感情關係自較通常朋友關係緊密,而
此情形下因而有財物之餽贈、金錢之資助等之往來,原屬常
有之事,且原告交付系爭款項期間與兩造男女交往、發生性
行為期間亦有重疊接近,是原告主張其所交付被告之系爭支
票或匯款等款項,無非原告於此種關係下給付予被告,其給
付係為一定目的而對被告之財產有所增益,此種給付目的當
係基於兩造間之合意而為之,核其性質實與贈與無異,在客
觀上即為給付行為之原因,此外,復未據原告就其給付欠缺
給付之目的舉證證明之,則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亦屬無據。
四、綜上,原告依於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24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