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28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蔡耿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貳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三個月以上(含)者,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