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守成 右上訴人因自訴甲○○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甲○○等無罪(及不受理),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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