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蔡欣澤 律師被告 莊琇媛
王雍晧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莊琇媛將坐落如起訴狀內【附圖】所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紅色圈②、④、同段261地號紅色圈②、同段262地號紅色圈②、⑤、同段265地號红色圈④及同段272地號紅色圈②土地上之鐵絲網圍籬內庭院、耕作地(瓜棚)、草地拆除、移除並騰空後,將面積分別為20、50、424、87.43、798、204、658平方公尺,合計2241.43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遭占用面積之價值為斷。
二、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00元,有土地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5萬8717元【計算式:1900元/平方公尺×(20+50+424+87.43+798+204+658)平方公尺=425萬8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174元。至原告請求被告莊琇媛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3萬2994元及按月給付2195元部分,及請求被告王雍晧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4萬8136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屬附帶請求,故不併算其價額。
三、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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