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428號聲請人 陳玉葉 相對人 石明秀 兼 陳勝瑜 之受託人
陳串榮 陳欣榮 陳俊元 張秀鑾 張美華 陳美瑾 張朝潭 兼 陳瑞勝 、 陳瑞祥 之受託人 陳文王 陳昌榮 陳明進 陳春生 陳春庭 陳芬蘭 相對人 陳永致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相對人 巫宗義
陳嵩彬 陳 黃阿儉 賴重光 陳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38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附表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地籍圖謄本及│17,100元│聲請人預納││土地分割複丈費│││├─────────┼───────┼────────┤│第一審鑑定費│70,00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87,100元││└─────────┴───────┴────────┘
附表┌──┬───┬───────────┬───────────┐│編號│相對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石明秀│本人1/5400│16元│││├───────────┼───────────┤│││委託人陳勝瑜1741/16200│9,361元│├──┼───┼───────────┼───────────┤│2│陳串榮│16/540│2,581元│├──┼───┼───────────┼───────────┤│3│陳欣榮│8/540│1,290元│├──┼───┼───────────┼───────────┤│4│陳俊元│8/540│1,290元│├──┼───┼───────────┼───────────┤│5│張秀鑾│1/540│161元│├──┼───┼───────────┼───────────┤│6│張美華│2/540│323元│├──┼───┼───────────┼───────────┤│7│陳美瑾│3/108│2,419元│├──┼───┼───────────┼───────────┤│8│張朝潭│本人3116/16200│16,753元│││├───────────┼───────────┤│││委託人陳瑞祥3/108│2,419元│││├───────────┼───────────┤│││委託人陳瑞勝3/108│2,419元│├──┼───┼───────────┼───────────┤│9│陳文王│115/10800│927元│├──┼───┼───────────┼───────────┤│10│陳昌榮│115/10800│927元│├──┼───┼───────────┼───────────┤│11│陳明通│2409/48600│4,317元│├──┼───┼───────────┼───────────┤│12│陳明進│2409/48600│4,317元│├──┼───┼───────────┼───────────┤│13│陳春生│717/48600│1,285元│├──┼───┼───────────┼───────────┤│14│陳春庭│889/48600│1,593元│├──┼───┼───────────┼───────────┤│15│陳芬蘭│803/48600│1,439元│├──┼───┼───────────┼───────────┤│16│巫宗義│513/48600│919元│├──┼───┼───────────┼───────────┤│17│賴重光│58773/540000│9,480元│├──┼───┼───────────┼───────────┤│18│ 陳黃阿 │33/540│5,323元│││儉│││├──┼───┼───────────┼───────────┤│19│陳嵩彬│15409/360000│3,728元│├──┼───┼───────────┼───────────┤│20│陳永致│15409/360000│3,7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