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23號被告YANGMARYJANEBELOTINDOS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6年度金訴字第6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0000000000(中文姓名: 楊貝柔 )就所知案情部分均翔實交代並陳述明確,另被告均能準時到庭應訊,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仍在臺灣桃園地區生活及就學,且穩定工作,並無逃亡或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者。然被告因為菲籍歸化人士,因本件遭限制出境已長達兩年餘,於家鄉父母久未相聚,且父親重病在床,擔心未能見最後一面,恐有抱憾終生之虞,是聲請本院准予免除限制出境責任等語。
二、按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之聲請,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93-5條第1項所明文。查被告雖於本案偵查時經檢察官限制出境、出海,惟業已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起解除,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桃檢坤 餘106偵緝37
1字第086009號函1紙在卷可佐,且上開限制出境、出海經解除後,本院並未再對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亦有109年
1月14日內政部移民署移署入字第1090009974號函1紙在卷可考,是本院既未對被告有限制出境、出海之裁定,尚難認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布衣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