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消債核字第4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3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列附表,應更正如後附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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