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8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屏小字第83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
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
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以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延滯
第六個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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