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
偵字第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台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於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台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於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台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於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台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壹付及賭資新台幣參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