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329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健富 債務人 鄧貴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貴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鄧賴粉 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鄧賴粉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鄧貴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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