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46號抗告人 鄭逸修 相對人 黃金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107年度司票字第24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亦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本件抗告人於抗告狀內僅記載「抗告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45號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之裁定,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等語,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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