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4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4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4553號債權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代理人 黃紹杰 律師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債務人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健升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0樓法定代理人 邵大海 住○○市○○區○○街00號9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退還裁判費債權,惟第三人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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