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原告 徐惠盈 被告 李承翰
張凱銘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謝偉華
陳忠任 羅子暘
吳孟澤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臺北○○○○○○○○○)
趙紹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420號、111年訴字第2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