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慶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慶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陸拾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慶勇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共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附表108年度聲字第86號林慶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確││││││案號│日期│案號│定日期│├─┼───┼────┼────┼────┼───┼───┼───┤│1│恐嚇危│拘役59日│民國105│臺灣高等│106年9│均同左│106年│││害安全│,如易科│年10月13│法院花蓮│月27日││10月19│││罪│罰金,以│日│分院106│││日││││新臺幣1││年度原上│││││││仟元折算││易字第20│││││││1日││號││││├─┼───┼────┼────┼────┼───┼───┼───┤│2│家庭暴│拘役20日│106年3月│本院107│107年│均同左│108年1│││力防治│,如易科│11日至同│年度東原│12月20││月7日│││法│罰金,以│年8月12│簡字第│日││││││新臺幣1│日│178號│││││││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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