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執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14號聲請人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即債權人)代表人 李國祥 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相對人 張上彥
蔡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