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宥澤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一O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八號關於賴宥澤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理由
一、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1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宥澤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惟本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之情形,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協商程序,原所為認罪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本件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