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397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王文忠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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