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26號

第27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月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524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4187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3年度偵字第4880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金訴字第3365、408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鍾月萍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鍾月萍雖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如交付他人使用,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詐欺集團犯罪工具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一)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某時,在高雄市左營區高鐵左營站,將其不知情之胞弟 鍾國雄 (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2帳戶之提款卡,交付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陳 」之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告知「小陳」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而提供上開帳戶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所示金額至上開帳戶,旋遭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真正之去向。(二)因臉書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表示只需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即可領取每個帳戶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報酬,鍾月萍乃於112年10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高雄市小港區之某統一超商,另將不知情之胞姊 蕭月雲 (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之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帳戶之提款卡,交付與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再以口頭告知金融卡密碼,而提供前開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5至25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15至25所示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編號15至25所示所示金額至上開帳戶,旋遭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真正之去向。嗣因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月萍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金訴3365卷第121頁),核與證人鍾國雄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蕭月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1524卷第45-54頁、偵48802卷第43-52頁、偵41876卷第53-58頁),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均大致相符(參見附表二證據出處欄),復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可予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從舊從輕原則。而如何就行為人行為前後予以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其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相關規定而為整體性之比較結果,以一體適用方式,依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最高法院統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又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核該項規定之性質,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應以之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再者,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歷次修正自白減刑之條件顯有不同,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茲就比較情形分述如下: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認洗錢罪之刑度與前置犯罪應予脫鉤,併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限制,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已實質影響一般洗錢罪之量刑框架,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情形,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處斷刑最高為有期徒刑5年,與修正後之法定有期徒刑上限相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最低度刑雖得科處有期徒刑2月,然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刑下限修正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應認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⒉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亦即除須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外,更增加如有犯罪所得,應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得減刑,使自白減刑之要件更為嚴格,則就上開減刑事由而言,應認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⒊綜上所述,本案經綜合比較新舊法應為整體性之比較及一體適用,不得割裂適用。本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被告於偵查、審理時已坦認犯行,且無可認有犯罪所得,均合於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規定,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一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論處。 

 ㈢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雖分別將其胞弟及胞姊申辦之帳戶資料提供予均不詳之成年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使不詳詐欺正犯得以此隱匿詐欺取財罪所得之來源、去向,然並非參與詐欺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行為,亦未參與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之行為,且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均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參前說明,應均認被告顯係基於幫助不詳成年人詐欺他人財物、幫助他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之犯意,而未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如前開一(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被告如前開一(一)(二)所為,均係以1提供帳戶資料行為,幫助不詳詐欺成員詐取告訴人之財物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屬一行為而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被告如前開一(一)(二)所為,係於不同時間,分別交付不同帳戶資料予不同之成年人,可認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處罰。

 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48802號移請辦案審理部分,核與起訴如前開一(一)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刑之減輕事由:

 ⒈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坦認犯行,業如前述,應均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均係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為幫助犯,犯罪所生之危害較正犯行為輕微,應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⒊被告如前開一(一)(二)犯行,同時具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及上開幫助犯減輕其刑等規定適用,均依法遞減輕之。

 ㈦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因提供帳戶、門號資料遭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不良,竟再以提供家人帳戶資料予他人方式,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詐欺犯罪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並造成如附表二告訴人財物損失,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所為實值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業已坦認犯行,然均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或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清潔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酌以被告各次犯罪時間、類型相當、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定其應執行之行,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認被告有犯罪所得,爰不宣告沒收,又本案洗錢之財物,業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已如前述,自難認本案有經檢警查獲或被告個人仍得支配處分者,是尚無執行沒收 俾澈底 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且為避免對被告執行沒收、追徵造成過苛之結果,爰不就此部分款項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洪國朝追加起訴及移請併案審理,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金融帳戶

申辦人

1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鍾國雄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鍾國雄

3

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蕭月雲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蕭月雲

5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蕭月雲

附表二:

編號

起訴案號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告訴人/被害人

1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152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先在Facebook上刊登投資廣告,適 王馨瑩 於112年12月26日之某時許,瀏覽後加入對方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安心資本管理顧問」、「展」、「AVAX」與王馨瑩聯絡,引導其加入AVAX投資平台,並向其佯稱能指導投資外匯期貨獲利 云云 ,致王馨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8日19時35分許

3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鍾國雄)

1.告訴人王馨瑩之警詢筆錄(偵31524卷第95-96頁)。

2.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524卷第59-63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案資料(偵31524卷第97-103、107、129-131頁)。

4.告訴人之自動櫃員機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偵31524卷第105、109-127頁)。

告訴人

王馨瑩

2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152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5日之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Bumble與 張舒雅 聯絡,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IN」與張舒雅聯絡,引導其加入購YAHOO電商平台,並向其佯稱能透過領取福利券換錢獲利云云,致張舒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1日21時36分許

5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鍾國雄)

1.告訴人張舒雅之警詢筆錄(偵31524卷第135-137頁)。

2.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524卷第59-63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案資料(偵31524卷第138-161、178-181頁)。

4.告訴人之手機轉帳影像、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偵31524卷第163-177頁)。

112年12月22日14時28分許

1萬元

告訴人

張舒雅

112年12月22日14時54分許

5萬元

112年12月24日14時49分許

3萬元

3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152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詐欺集團先在Facebook上刊登投資廣告,適 林曆正 於112年12月28日之某時許,瀏覽後加入對方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林曆正聯絡,引導其加入Bitonic投資平台,並向其佯稱能指導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曆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8日18時7分許

9985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鍾國雄)

1.告訴人林曆正之警詢筆錄(偵31524卷第185-187頁)。

2.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524卷第59-63頁)。

3.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報案資料(偵31524卷第213-225頁)。

4.告訴人之匯款單據及通訊軟體資料(偵31524卷第189-211頁)。

告訴人

林曆正

4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152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9日之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與 梁暄翎 聯絡,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昊昊」與梁暄翎聯絡,引導其加入奇摩商城平台,並向其佯稱能協助測試網頁流暢度換取回饋金云云,致梁暄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0日19時51分許

10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鍾國雄)

1.告訴人梁暄翎警詢筆錄(偵31524卷第229-238頁)。

2.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524卷第59-63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案資料(偵31524卷第245-275頁)。

4.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手機轉帳影像(偵31524卷第239-244頁)。 

告訴人

梁暄翎

5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152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詐欺集團先在Instagram上刊登投資廣告,適 楊子漩 分別於112年12月9日、25日之某時許,瀏覽後加入對方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 劉導 」、「DC」、「DC提領部門」、「VIP5專戶」、「牛轉乾坤」、「C.T」、「P2B」與楊子漩聯絡,引導其加入投資平台,並向其佯稱能指導投資獲利云云,致楊子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8日18時59分許

2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鍾國雄)

1.告訴人楊子漩之警詢筆錄(偵31524卷第279-284頁)。

2.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524卷第59-63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案資料(偵31524卷第285-302、313-323頁)。

4.告訴人之手機轉帳影像、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彰化銀行交易明細(偵31524卷第303-312頁)。

告訴人

楊子漩

112年12月28日19時3分許

2萬元

6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152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底之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 周雲慈 」、「和遠國際營業專線客服」與 葉雲庭 聯絡,並向其佯稱指導投資獲利云云,致葉雲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8日11時21分許

11萬4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鍾國雄)

1.告訴人葉雲庭之警詢筆錄(偵31524卷第327-33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524卷第55-58頁、偵48802卷第53-56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案資料(偵31524卷第332、341-354、361-362頁)。

4.告訴人之匯款單據及通訊軟體資料(偵31524卷第333-340、355-360頁)。

告訴人

葉雲庭

112年12月20日13時22分許

14萬元

7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152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5日之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33」與 江岳霖 聯絡,引導其加入YAHOO奇摩購物中心,並向其佯稱購買商品投資獲利云云,致江岳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6日13時9分許

3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鍾國雄)

1.告訴人江岳霖之警詢筆錄(偵31524卷第365-367頁)。

2.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524卷第59-63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案資料(偵31524卷第369-384頁)。

4.告訴人之匯款單據及通訊軟體資料(偵31524卷第387-397頁)。

告訴人

江岳霖

112年12月26日15時7分許

2萬元

8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152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0日13時36分許,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與 張儀鈴 聯絡,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銘宇」與張儀鈴聯絡,引導其加入COSTCO網路商城平台,並向其佯稱能購買商品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張儀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5日18時47分許

1萬955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鍾國雄)

1.告訴人張儀鈴之警詢筆錄(偵31524卷第401-403頁)。

2.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524卷第59-63頁)。

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案資料(偵31524卷第405-413、419-421、431頁)。

4.告訴人之匯款單據及通訊軟體資料(偵31524卷第415-417、423-429頁)。

告訴人

張儀鈴

9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152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中旬之某日,透過交友軟體Bumble與 楊家宜 聯絡,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Wei」與楊家宜聯絡,引導其加入購YAHOO電商平台,並向其佯稱加入商城會員能領取回饋獲利云云,致楊家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7日10時35分許

10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鍾國雄)

1.告訴人楊家宜之警詢筆錄(偵31524卷第435-438頁)。

2.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524卷第59-63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案資料(偵31524卷第443-468頁)。

4.告訴人之手機轉帳影像(偵31524卷第439-441頁)。

告訴人

楊家宜

112年12月27日10時38分許

5萬元

10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152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底之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與 吳怡樺 聯絡,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彥棋」與吳怡樺聯絡,引導其加入「YAHOO購」商城平台,並向其佯稱能參加商城活動賺取回饋金獲利云云,致吳怡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3日21時40分許

1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鍾國雄)

1.告訴人吳怡樺之警詢筆錄(偵31524卷第471-474頁)。

2.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524卷第59-63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案資料(偵31524卷第475-476、479-496頁)。

4.告訴人之手機轉帳影像(偵31524卷第477-478頁)。

告訴人

吳怡樺

11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152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0日之某時許,佯裝YAHOO拍賣平台之賣家並透過購物平台之通訊軟體與 徐邑茹 聯繫,並向徐邑茹稱需要先付款方能出貨云云,致徐邑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4日19時整許

5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鍾國雄)

1.告訴人徐邑茹之警詢筆錄(偵31524卷第501-502頁)。

2.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524卷第59-63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案資料(偵31524卷第503-511頁)。

4.告訴人之手機轉帳影像、虛假yahoo拍賣平台購物網頁(偵31524卷第513-515頁)。

告訴人

徐邑茹

12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152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3日之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與 陳宥希 聯絡,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陳宥希聯絡,引導其加入COSTCO網路商城平台,並向其佯稱需儲值方能上架商品云云,致陳宥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3日21時33分許

1萬1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鍾國雄)

1.告訴人陳宥希之警詢筆錄(偵31524卷第519-521頁)。

2.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524卷第59-63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案資料(偵31524卷第523-529、535頁)。

4.告訴人之手機轉帳影像、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偵31524卷第531-533頁)。

告訴人

陳宥希

13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152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詐欺集團先在Instagram上刊登投資廣告,適 曹欣堯 於112年12月26日之某時許,瀏覽後加入對方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 邵鈞 」與曹欣堯聯絡,並向其佯稱指導投資獲利云云,致曹欣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6日19時1分許

5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鍾國雄)

1.告訴人曹欣堯之第一次警詢筆錄(偵31524卷第539-543頁)。

2.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524卷第59-63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案資料(偵31524卷第545-561頁)。

4.告訴人之手機轉帳影像、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偵31524卷第563-593頁)。

告訴人

曹欣堯

112年12月26日19時2分許

1萬8000元

14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88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一編號1】

詐欺集團先在Facebook上刊登投資廣告,適 古育慧 於112年8月之某日,瀏覽後加入對方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合遠國際營業專線客服」與古育慧聯絡,引導其加入合遠國際投資平台,並向其佯稱能指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古育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9日13時12分許

5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鍾國雄)

1.告訴人古育慧之警詢筆錄(偵48802卷第75-77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524卷第55-58頁、偵48802卷第53-56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案資料(偵48802卷第78-88、109-114頁)。

4.告訴人之匯款單據及通訊軟體資料(偵48802卷第90-108頁)。   

告訴人

古育慧

112年12月19日13時17分許

1萬元

15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1876號【追加起訴書一附表二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底之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與 李美葵 聯絡,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阿喵大貓」與李美葵聯絡,引導其加入COSTCO網路商城平台,並向其佯稱需要購買回饋券方能達成業績云云,致李美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6日13時31分許

2萬5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蕭月雲)

1.告訴人李美葵之警詢筆錄(偵41876卷第83-85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1876卷第63-70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案資料(偵41876卷第81-82、87-89、117-124頁)。

4.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41876卷第91-115頁)。

告訴人

李美葵

16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1876號【追加起訴書一附表二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6日之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與 黃若芬 聯絡,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黃若芬聯絡,引導其加入COSTCO網路商城平台,並向其佯稱能購買商品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黃若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6日17時5分許

2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蕭月雲)

1.告訴人黃若芬之警詢筆錄(偵41876卷第127-129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1876卷第63-70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案資料(偵41876卷第125-126、141-148頁)。

4.告訴人之網路投資平台頁面及帳務資料、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偵41876卷第131-140頁)。

告訴人

黃若芬

17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1876號【追加起訴書一附表二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0日之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Tinder以暱稱「澤」與 劉珮旗 聯絡,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 陳澤宇 」與劉珮旗聯絡,並向其佯稱代領家具廠商之優惠券獲利云云,致劉珮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6日14時4分許

1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蕭月雲)

1.告訴人劉珮旗之第一次警詢筆錄(偵41876卷第153-159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1876卷第63-70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案資料(偵41876卷第151-152、169-177頁)。

4.告訴人之匯款單據及通訊軟體資料(偵41876卷第161-168頁)。

告訴人

劉珮旗

18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1876號【追加起訴書一附表二編號4】

詐欺集團先在Instagram上刊登投資廣告,適 謝淮羽 於112年10月15日之某時許,瀏覽後加入對方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國民女友」、「Xonelp線上客服」與謝淮羽聯絡,引導其加入Xonelp投資平台,並向其佯稱指導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謝淮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6日16時54分許

4萬6000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蕭月雲)

1.告訴人謝淮羽之警詢筆錄(偵41876卷第183-186頁)。

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1876卷第71-7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案資料(偵41876卷第181-182、187-188、199-203頁)。

4.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手機轉帳影像(偵41876卷第189-196頁)。

告訴人

謝淮羽

19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1876號【追加起訴書一附表二編號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初之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以暱稱「翔」與 林佩萱 聯絡,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翔_Nick」與林佩萱聯絡,引導其加入PChome網路商城平台,並向其佯稱能參加電商活動賺取回饋金獲利云云,致林佩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6日18時1分許

1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蕭月雲)

1.被害人林佩萱之警詢筆錄(偵41876卷第207-209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1876卷第63-70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案資料(偵41876卷第215-225頁)。

4.被害人之手機轉帳影像、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偵41876卷第211-213頁)。

被害人

林佩萱

20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1876號【追加起訴書一附表二編號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底之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以暱稱「 楊子豪 」與 梁綵容 聯絡,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梁綵容聯絡,引導其加入COSTCO網路商城平台,並向其佯稱先儲值成為會員能購買優惠商品並獲取回饋金獲利云云,致梁綵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6日20時55分許

1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蕭月雲)

1.告訴人梁綵容之警詢筆錄(偵41876卷第231-238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1876卷第63-70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案資料(偵41876卷第229-230、249-256頁)。

4.告訴人之匯款單據及通訊軟體資料(偵41876卷第239-247頁)。

告訴人

梁綵容

21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1876號【追加起訴書一附表二編號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3日之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以暱稱「 承恩 」與 朱曉雯 聯絡,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承恩」與朱曉雯聯絡,引導其加入網路商城平台,並向其佯稱先儲值成為會員能賺取現金回饋獲利云云,致朱曉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7日23時整許

1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蕭月雲)

1.告訴人朱曉雯之警詢筆錄(偵41876卷第265-271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1876卷第63-70頁)。

3.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報案資料(偵41876卷第263-264、287-295頁)。

4.告訴人之匯款單據及通訊軟體資料(偵41876卷第273-285頁)。

告訴人

朱曉雯

22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1876號【追加起訴書一附表二編號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初之某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以暱稱「 伯承 」與 曾嵐青 聯絡,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伯承」與曾嵐青聯絡,引導其加入COSTCO網路商城平台,並向其佯稱能購買商品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曾嵐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6日23時38分許

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蕭月雲)

1.告訴人曾嵐青之警詢筆錄(偵41876卷第301-306頁)。

2.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1876卷第59-61、75-77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案資料(偵41876卷第299-300、337-343頁)。

4.告訴人之匯款單據及通訊軟體資料(偵41876卷第307-335頁)。

告訴人

曾嵐青

112年10月16日23時42分許

5萬元

23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1876號【追加起訴書一附表二編號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初之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以暱稱「大器」與 蕭彣蒼 聯絡,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大器」與蕭彣蒼聯絡,引導其加入PChome網路商城平台,並向其佯稱能參加電商活動賺取領取優惠券獲利云云,致蕭彣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7日15時46分許

10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蕭月雲)

1.告訴人蕭彣蒼之警詢筆錄(偵41876卷第351-355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1876卷第63-70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案資料(偵41876卷第349-350、357-365頁)。

告訴人

蕭彣蒼

112年10月17日15時47分許

10萬元

24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1876號【追加起訴書一附表二編號1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9日21時整許,透過交友軟體Tinder以暱稱「榮仔」與 陳筱錡 聯絡,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 阿榮 」與陳筱錡聯絡,引導其加入COSTCO網路商城平台,並向其佯稱能購買商品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陳筱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8日13時7分許

3萬5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蕭月雲)

1.告訴人陳筱錡之詢筆錄(偵41876卷第371-378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1876卷第63-70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案資料(偵41876卷第369-370、389-397頁)。

4.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手機轉帳影像(偵41876卷第379-388頁)。

告訴人

陳筱錡

25

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1876號【追加起訴書一附表二編號1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底之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與陳 思瑾 聯絡,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 陳思瑾 聯絡,引導其加入COSTCO網路商城平台,並向其佯稱能購買商品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陳思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8日13時44分許

3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蕭月雲)

1.告訴人陳思瑾之警詢筆錄(偵41876卷第405-410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1876卷第63-70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案資料(偵41876卷第403-404、415-422頁)。

4.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手機轉帳影像(偵41876卷第411-414頁)。

告訴人

陳思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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