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林秀玉
被告 黃有德
上列被告黃有德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溫家緯
法官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蒨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林秀玉
被告 黃有德
上列被告黃有德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溫家緯
法官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蒨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