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林秀玉

被告 黃有德

上列被告黃有德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溫家緯

法官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蒨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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