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4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程育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昶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經綸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桂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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