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02號、96年度偵字第1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壹拾貳件仿冒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96號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聲請書誤載為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而該案當場查扣如附表所示之12件仿冒商品,係被告犯罪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96年4月11日以96年度偵字第18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97年4月10日期滿,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12件仿冒商品,為被告犯罪之物,則該案既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揆諸前述規定,自應將上述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培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
┌──┬───────┬──────────┬───┬──┐│編號│被告│商標專用權人│數量│單位│││仿冒商標品名││││├──┼───────┼──────────┼───┼──┤│一│甲○○│瑞士商勞力士公司│2│只│││勞力士ROLEX││││││鑽錶││││├──┼───────┼──────────┼───┼──┤││甲○○│││││二│勞力士ROLEX│瑞士商勞力士公司│3│只│││手錶││││├──┼───────┼──────────┼───┼──┤│三│甲○○│瑞士商亞米茄公司│3│只│││亞米茄OMEGA││││││手錶││││├──┼───────┼──────────┼───┼──┤│四│甲○○│瑞士商雷達鐘錶公司│2│只│││雷達RADO手錶││││││││││├──┼───────┼──────────┼───┼──┤│五│甲○○│瑞士商奧得曼必固控股│1│只│││愛彼AP手錶│公司│││├──┼───────┼──────────┼───┼──┤│六│甲○○│義商普魯嘉里公司│1│只│││ 寶格麗 BVLGARI││││││手錶││││└──┴───────┴──────────┴───┴──┘